本公司經營之普通纜車事業相關運輸契約,應依照本運輸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載明之事項,則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一般慣例辦理。
旅客及託運人必須遵守本公司車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為確保運輸安全及維持秩序所作出的職務指示。
除依據第4條規定拒絕承運或繼續承運之情況外,本公司將承運旅客及其隨身行李。
若符合下列任一或多項情況,本公司將拒絕承運或繼續運送。
當該運輸申請未依本運輸條款辦理時。
當缺乏適合該項運輸之設備時。
當申請人就該次運輸要求承運人承擔特別費用時。
當該運輸行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慣習時。
醉酒者、未由監護人陪同之兒童等,經認定難以確保運輸安全者。
根據《鐵路事業法》,攜帶禁止攜帶上車之物品的人員及行李。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運輸受阻時。
不遵守工作人員指示時。
對其他旅客造成危害或困擾者,或有此類疑慮者。
除前幾項所列情形外,另有正當理由時。
若因天候、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運輸受阻,本公司可能會限制載客人數或載重,或暫停營運。
旅客及託運人若未持有規定的車票類(所謂車票類,係指運費票及費用票),則不得乘車。
本公司於本公司設立之售票處及委託地點販售一般車票類;團體車票及折扣券則於本公司直營之售票處販售。此外,由合約旅行社發行之船車票類,請於乘車車站之售票處兌換為本公司之車票。
團體車票係針對行程及活動相同、人數達一定標準以上之團體,由代表人或隨團領隊統一結算後乘車,並應旅客要求發售。
學生團體乘車券的發售對象,限於符合前項規定者,且須為《學校教育法》第1條所規定之學校學生、《兒童福祉法》第39條之2所規定之保育所兒童,以及專修學校、各類學校之學生及其陪同人員(包括教職員、受聘醫師及護理師,以及為維持團體行動安全所必需之人員)。
車票類的有效期間等,以票面所示為準。
車票類僅在依照票面記載之條件使用時,方具效力。
凡符合下列任一或多項條件之車票,均視為無效。
已超過有效期限者。
票面所示事項已難以辨識者。
對票面所示事項進行變更者。
當載有使用者姓名之業務用乘車證等,由非署名人使用,或用於非指定用途時。
透過不正當手段等,未經正規程序而取得之物。
本公司將於旅客乘車時,在驗票口要求旅客及託運人出示車票類文件;若為業務用車票,則需出示。
本公司將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時,收回旅客所持之車票。
當旅客為搭乘列車而進行驗票並通過驗票閘門時。
當該車票失效時。
當辦理該車票退票時。
本公司向旅客或託運人收取之運費及各項費用,以及其適用方法,均依照經運輸局長受理申報後實施之另行公告之運費表及適用方法辦理,並將於各車站張貼公告。
本公司規定,由12歲以上人士陪同的未滿6歲幼童,每名12歲以上人士可免費攜帶一名未滿6歲幼童。
若旅客因個人因素取消乘車,本公司將就每張車票收取規定的退票手續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票價退款。
至於未使用的普通車票,僅限於有效期限內,其票價金額。
至於未使用的團體車票,僅限於有效期限內,其票價金額。
就單程使用的來回車票而言,僅限於有效期限內,扣除單程票價後的剩餘票價。
若旅客符合下列任一或多項情形,本公司將向該旅客收取其搭乘區間對應之普通旅客運費,以及與該運費金額相等的附加費。
當本公司人員依據第13條之規定要求交出車票等證件時,若您拒絕配合。
未持有效車票乘車或企圖乘車時。
若旅客遺失車票等證件,而本公司工作人員無法確認該事實時,將收取該乘車區間對應的普通旅客運費。
若旅客誤購車票,經本公司人員確認屬實,且該車票仍在有效期限內且未使用時,將依旅客要求更換為所需車票。此時,將比較已收取之票價與更換後車票之票價,不足額將予追繳,超額部分則予以退還。惟退還時將依規定收取手續費。
若本公司變更運費,於變更前發行的車票,不論票面所示運費金額為何,在有效期限內均視為有效,且不會就與變更前運費之間的差額進行追繳或退還。(費用規定同此)
若本公司纜車停止營運,本公司將向運輸途中的旅客退還票價。惟若本公司已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替代運輸方式,且旅客已使用該替代方式者,則不適用此規定。
本公司將於下列退票處辦理票價退款。
普通車票、本公司所有發售車票的售票處。
提供折扣車票的售票處。
團體車票,以及發行該車票的售票處。
請將由合約旅行社開立的船票及車票類,或於售票處兌換成本公司車票後的船票及車票類,一併提交。(未乘車證明、運費計算錯誤證明等亦同)
本公司在收取或退還運費等款項時,計算上產生的不足10日圓之零頭,將採四捨五入方式處理。
本公司不承接貨物(指委託本公司託運之物品)的運輸業務。
旅客除個人隨身物品外,尚可免費攜帶符合下列各項限制範圍內之手提行李(所謂手提行李,係指旅客攜帶之物品)進入機艙,且該行李須符合下列任一或多項規定。
重量 10公斤以下的物品
體積 小於 0.025 立方公尺的物品
長度 未滿1.5公尺的物品
數量 1個以內
旅客可將其攜帶之隨身物品(第25條規定之物品除外),若符合下列任一或多項規定,在分別支付隨身物品費後,攜入機艙內。
重量在10公斤以上、30公斤以內的物品
體積在0.025立方公尺以上、0.25立方公尺以內的物品
長度在1.5公尺以上、2.0公尺以內的物品
數量 1個以上 2個以內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本公司將不適用第25條及第26條之規定,對隨身物品的攜帶予以限制或拒絕。
依據《鐵道事業法》、關於索道設施之技術基準的省令第40條,以及訂定細則之公告第2條規定之物品
若認定旅客的隨身行李中可能藏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物品時,應要求旅客出示隨身行李內容;若旅客拒絕配合
若旅客對第1項所列物品的查驗要求予以配合,且該隨身物品的內容與第1項所列物品相似或難以區分,而旅客又無法提供相應證明以證明該物品並非第1項所列物品時
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危害或困擾的物品
可能對吊籠等纜車設備造成損壞的物品
若因本公司經營之普通纜車運行而造成旅客生命或身體受損,本公司應承擔賠償因此所生損害之責任。
惟若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員能證明:就普通纜車之營運而言,已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該旅客或本公司工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過失;且無結構缺陷或功能障礙時,則不在此限。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經營之普通纜車之運行,恕不承擔因旅客隨身物品、衣物、眼鏡、手錶及其他個人物品遺失或損毀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惟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對該遺失或毀損負有過失,則不在此限。
本公司對運輸之責任,自旅客出示或出示第12條所定之車票時開始,並於離開抵達車站月台時終止。
若因天災、天候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確保運輸安全或難以確保安全,或本公司採取停駛等措施時,對於旅客因此遭受之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賠償責任。
若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或因旅客未遵守法令或本運送條款之規定,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時,本公司將向該旅客請求賠償該損害。
旅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炸藥(定義見第 149 號炸藥管制法)
重量超過 100 克的玩具煙火。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二氧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不包括用於吸菸的打火機及暖爐所使用的物質)
重量超過100公克的膠片,以及其他賽璐珞製品(指以尼特羅賽璐珞為主要原料的織物製品、半成品及碎料)
黃磷、碳化物、金屬鈉、其他發火物質和鎂粉、過氧化氫、過氧化鈉、其他爆炸性物質
氫氧化鈉、硝酸、硫酸、鹽酸及其他腐蝕性物質
高壓氣體(指《高壓氣體管制法》(昭和26年法律第204號)所規定者)
氯化萘、氯甲烷、液態氰化氫、氯仿、福馬林、其他有毒氣體及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物質
超過500公克的火柴
電池(乾電池除外)
除前各款所列物品外,其他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危害的物品
火藥
就易燃液體而言,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就賽璐珞類而言,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重量不超過25公斤的乾燥碳化鈣,且須密封於不易破損的容器中
重量不超過500公克的攝影用閃光粉,且已密封於不會散逸的容器中,並以不會導致容器破損的方式包裝
就腐蝕性物質而言,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就高壓氣體而言,係指封裝於滅火器內的碳氣,以及封裝於醫用氧氣瓶內的氧氣
液態氰化物、氯仿及福馬林,其容量不超過0.5公升,且已以防洩漏的方式包裝
屬電池類,且已裝入堅固的木箱內,並以確保端子不外露的方式進行包裝
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違反法令及本運輸條款之行為。
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的行為。
附則
本運輸條款自平成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