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所訂立之住宿條款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凡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法令或慣例辦理。
縱有前項規定,本館仍得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
欲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館提供下列事項:
附表1
| 住宿者應支付之總額 | |
|---|---|
| 住宿費用 | 1.基本住宿費(房費+晚餐、早餐等餐費) |
| 附加費用 | 2.額外餐飲(不含第1項所列項目) |
| 稅金 | 3.消費稅 |
| 法定以外目的稅 | 4.住宿稅 適用於每人每晚6,000日圓(不含餐・未稅)以上之情況 |
若住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延長住宿至超過前項第2點所定住宿日期的請求,本館將視該請求提出之時點為新住宿契約之申請,並據此處理。
住宿契約應於本館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成立。惟若能證明本館未予接受者,則不在此限。
若依據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請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若超過3日,則以3日為限)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館所定之訂金。
預付金將優先用於抵扣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5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予以抵扣;若有餘額,將於依據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若未能依照第2項規定,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繳付訂金,則住宿契約即告失效。惟此規定僅限於本館在指定訂金繳付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宿客之情況。
不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館)得於契約成立後,接受免除支付該項訂金之特別約定。
在同意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本飯店(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述之訂金,亦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期限,則視同已接受前項之特別約定。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拒絕提供住宿服務。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項第6號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當該法人或其他團體的事業活動受黑社會組織或其成員所控制時
法人中,其董事或職員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定義者
本飯店在受理住宿預訂申請時,可能會要求您於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若住宿期間超過3天,訂金上限為基本住宿費的3日份)。
若符合下條規定之情形,前項之預付款將充作該條所定之違約金;若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本飯店在受理住宿預訂申請時,可能會要求您於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若住宿期間超過3天,訂金上限為基本住宿費的3天份)。
若符合下條規定之情形,前項之預付款將充作該條所定之違約金;若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 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 不泊 | 當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5天前 | 6天前 | 7天前 | 8天前 |
14天前 |
|---|---|---|---|---|---|---|---|---|---|---|
| 最多14人 | 100% | 50% | 20% | 20% | 20%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 15至30人 | 100% | 50% | 20% | 20% | 20% | 20% | 無 | 無 | 無 | 無 |
| 31人以上 | 100% | 70% | 50% | 20% | 20% | 20% | 20% | 20% | 10% | 10% |
除另有規定外,本館得於下列情況下取消住宿預訂。
本館若依據前項規定取消住宿預訂,將退還已收取的預訂金(如有)。
住宿者請於入住當日向本館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若住宿客人欲以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所定之費用,請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住客使用本館客房的時段為下午2點至隔日上午9點。惟若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本飯店(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於該項規定時間以外提供客房服務。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
本館各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
上述各項時間可能因臨時或季節因素而有所變更。
住宿客人於本館內,請遵守本館制定並張貼於館內之使用規定。
費用應於住客退房時或本館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預先匯款、信用卡或住宿券支付。
本飯店向住客提供客房並確認客房可供使用後,若住客未依原定計畫入住,將收取全額住宿費用。
本館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對住客造成損害時,將對該損害負責。惟若該損害非因本館應負之責任所致,則不在此限。
本飯店恕不接受住客於入住前寄送行李。
若住客退房時,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館,且能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館將聯繫該所有者並徵詢其指示。惟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館將自發現當日起保管該物品7日,期滿後將移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旅客於辦理入住手續前或退房後,請將行李或隨身物品存放於本飯店指定之處。惟保管責任由旅客自行承擔,本飯店概不負責。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遭受損害,該住客須向本館賠償該損害。
若住宿客寄存於本館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屬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館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惟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館已要求住宿客明示其種類及價格,而住宿客未予配合時,本館之賠償金額以15萬日圓為限。
若住宿客攜入本館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且未交由本館保管,因本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該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館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惟若住宿客未事先明示該物品之種類及價格,本館之賠償金額以15萬日圓為限。
本館對住宿事宜之責任,自住宿者於本館櫃檯辦理入住登記時,或進入客房時(以較早者為準)起算,並於住宿者退房並騰出客房時終止。
此外,本條款可能有所變更。本條款得視需要隨時進行修訂。若本條款經修訂,本飯店將於官網或客房內公告修訂後之條款內容及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