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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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條款之適用)第1条(本條款之適用)
1

本館所訂立之住宿條款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凡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法令或慣例辦理。

2

縱有前項規定,本館仍得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1

欲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館提供下列事項:

  • 住宿者姓名/人數(成人・兒童)/性別/地址/電話號碼
  •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附表1)
  •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附表1

住宿者應支付之總額
住宿費用 1.基本住宿費(房費+晚餐、早餐等餐費)
附加費用 2.額外餐飲(不含第1項所列項目)
稅金 3.消費稅
法定以外目的稅 4.住宿稅 適用於每人每晚6,000日圓(不含餐・未稅)以上之情況
2

若住客於住宿期間內提出延長住宿至超過前項第2點所定住宿日期的請求,本館將視該請求提出之時點為新住宿契約之申請,並據此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應於本館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成立。惟若能證明本館未予接受者,則不在此限。

2

若依據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請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若超過3日,則以3日為限)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館所定之訂金。

3

預付金將優先用於抵扣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5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予以抵扣;若有餘額,將於依據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4

若未能依照第2項規定,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繳付訂金,則住宿契約即告失效。惟此規定僅限於本館在指定訂金繳付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宿客之情況。

第4條(免繳訂金的特約條款)
1

不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館)得於契約成立後,接受免除支付該項訂金之特別約定。

2

在同意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本飯店(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述之訂金,亦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期限,則視同已接受前項之特別約定。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拒絕提供住宿服務。

  • 若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 因客房已滿(客滿)而無空房時
  • 當認定住宿申請人可能有違反有關住宿之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 當被要求承擔住宿方面的特別費用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確認住宿者符合以下情況時
(一)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項第6號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

當該法人或其他團體的事業活動受黑社會組織或其成員所控制時

(三)

法人中,其董事或職員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定義者

  • 當判斷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各種危害時
  • 當住宿者疑似患有傳染病或感染性疾病時
第6條(訂金)
1

本飯店在受理住宿預訂申請時,可能會要求您於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若住宿期間超過3天,訂金上限為基本住宿費的3日份)。

2

若符合下條規定之情形,前項之預付款將充作該條所定之違約金;若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第7條(住宿客解除契約之權利)
1

本飯店在受理住宿預訂申請時,可能會要求您於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若住宿期間超過3天,訂金上限為基本住宿費的3天份)。

2

若符合下條規定之情形,前項之預付款將充作該條所定之違約金;若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不泊 當天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最多14人 100% 50% 20% 20% 20%
15至30人 100% 50% 20% 20% 20% 20%
31人以上 100% 70% 50% 20% 20% 20% 20% 20% 10% 10%
第8條(本館之解除契約權)
1

除另有規定外,本館得於下列情況下取消住宿預訂。

  • 當符合第5條第3項至第8項之規定時
  • 若要求明示第2條第1項所列事項,而該等事項未於期限內予以明示時
  • 若已要求支付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訂金,而未於期限內支付時
  • 當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或感染者時
  • 當在住宿期間遭遇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2

本館若依據前項規定取消住宿預訂,將退還已收取的預訂金(如有)。

第9條(住宿登記)
1

住宿者請於入住當日向本館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 宿泊客の氏名/住所/電話番号/性別/年齢
  • 若為未在日本國內擁有住址的外國人,請提供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以及護照影本
  •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2

若住宿客人欲以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所定之費用,請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第10條(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客使用本館客房的時段為下午2點至隔日上午9點。惟若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本飯店(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於該項規定時間以外提供客房服務。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

  • 2小時以內,6,000日圓
  • 若使用時間超過2小時,每小時收費1,000日圓
第11条(営業時間)
1

本館各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

  • 本館的營業時間至晚上9點為止
  • 早餐供應時間為上午7點至8點
  • 晚餐時間定於18:00至19:00
  • 入浴時間為下午3點至晚上9點
  • 2612 STORE 的營業時間為:夏季 8:00 至 17:00,冬季 8:30 至 16:00
  • 2612 Café & Restaurant 的營業時間為:夏季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冬季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
  • Lounge~2612~的營業時間為上午9點至下午3點,以及晚上8點至隔天早上8點30分
2

上述各項時間可能因臨時或季節因素而有所變更。

第12條(嚴格遵守使用規則)
1

住宿客人於本館內,請遵守本館制定並張貼於館內之使用規定。

第13條(費用之支付)
1

費用應於住客退房時或本館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預先匯款、信用卡或住宿券支付。

2

本飯店向住客提供客房並確認客房可供使用後,若住客未依原定計畫入住,將收取全額住宿費用。

第14條(本館之責任)
1

本館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對住客造成損害時,將對該損害負責。惟若該損害非因本館應負之責任所致,則不在此限。

第15條(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

本飯店恕不接受住客於入住前寄送行李。

2

若住客退房時,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館,且能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館將聯繫該所有者並徵詢其指示。惟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館將自發現當日起保管該物品7日,期滿後將移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3

旅客於辦理入住手續前或退房後,請將行李或隨身物品存放於本飯店指定之處。惟保管責任由旅客自行承擔,本飯店概不負責。

第16條(住宿客之責任)
1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遭受損害,該住客須向本館賠償該損害。

第17條(寄存物等的處理)
1

若住宿客寄存於本館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屬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館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惟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館已要求住宿客明示其種類及價格,而住宿客未予配合時,本館之賠償金額以15萬日圓為限。

2

若住宿客攜入本館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且未交由本館保管,因本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該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館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惟若住宿客未事先明示該物品之種類及價格,本館之賠償金額以15萬日圓為限。

第18條(住宿責任)
1

本館對住宿事宜之責任,自住宿者於本館櫃檯辦理入住登記時,或進入客房時(以較早者為準)起算,並於住宿者退房並騰出客房時終止。

備註
  • 基本住宿費請參照官網或飯店內張貼的價格表
  • 兒童票價適用於小學生,收費為成人票價的80%。此外,計算時若產生1日圓以下的零頭,將予以捨去。
  • 兒童票價適用於小學生,收費為成人票價的80%。此外,計算時若產生1日圓以下的零頭,將予以捨去。

此外,本條款可能有所變更。本條款得視需要隨時進行修訂。若本條款經修訂,本飯店將於官網或客房內公告修訂後之條款內容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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